城市园林绿化建社要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对城市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园林绿化项目,特别是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系统工程,经过充分论证后,报请各级计划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的要求,在安排社会发展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时,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在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中积极、有效的作用,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
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地方、各城市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中按比例安排园林绿化的资金。其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园林绿化的实际水平和城市环境建设的需要分别确定。
4.各城市财政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园林绿化养护费用。各城市在安排园林绿化发展计划时,应同时落实园林绿化养护能力和费用,避免盲目发展,无力维护造成的损失。
5.在制定城市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同时考虑城市风景园林和环境建设。建立旅游受益部门对提高风景园林价值和旅游环境质量给予补偿的机制。
6.增加园林绿化科研、教育的投入,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和职工素质水平提高,增加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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